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自行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被告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桂金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