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73號原告甲○○
)被告 王泓升 上原告與被告王泓升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內表明請求離婚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表明請求離婚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