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魏誠佑 被告 陳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37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