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張庭語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玉華┌──────────────────────────────────────────────────────┐│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劉美瑞 │渣打商業銀行會稽分│104年3月21日│45,000元│AA四0二三0四│││1││行│││一││├─┼─────────┼─────────┼───────────┼────────┼────────┼──┤│00│劉美瑞│渣打商業銀行會稽分│104年4月21日│45,000元│AA四0二三0四│││2││行│││二││├─┼─────────┼─────────┼───────────┼────────┼────────┼──┤│00│劉美瑞│渣打商業銀行會稽分│104年5月21日│45,000元│AA四0二三0四│││3││行│││三││├─┼─────────┼─────────┼───────────┼────────┼────────┼──┤│00│劉美瑞│渣打商業銀行會稽分│104年6月21日│45,000元│AA四0二三0四│││4││行│││四││├─┼─────────┼─────────┼───────────┼────────┼────────┼──┤│00│劉美瑞│渣打商業銀行會稽分│104年7月21日│45,000元│AA四0二三0四│││5││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