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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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53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務人 陳閔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零壹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閔德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
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6010元,專案補償款14787元,共計新臺幣20797元未作繳納。
㈡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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