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 吳東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燕媚┌──────────────────────────────────────────────┐│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復興分行│109年2月5日│27,222元│AN0000000││││公司 陳志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