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李王素月
李永福 李春福 李永森 李芯卉 李郁淩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被告 吳柏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