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27號聲請人 左峻德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燃料電池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燃料電池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燃料電池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燃料電池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又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燃料電池基金會之董事長,依現行公布之財團法人法修訂該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財團法人台北市燃料電池基金會捐助章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工字第1086026047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燃料電池基金會第4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53頁)。而有關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燃料電池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至8條、第10條部分等規定之修正,核屬董事會組成、董事會職權、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及產生方式、董事與監察人身分關係之限制、董事之消極資格、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查核、董事會召集及決議方式暨委託出席比例限制、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法、合併之賸餘財產處理方式,均堪認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關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關於條次之更動及部分條文合併、移列,與捐助之意旨並無相違之情,且屬因應該等條文修正後,為達其修正規定之完整性所為,故該等條次更動、條文合併部分,同應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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