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正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正春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七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一○○年台上字第三一三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一○○年三月十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授矯字第○○○○○○○○○○○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