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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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號聲請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 律師
林永頌 律師 邱瑛琦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被上訴人新達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星希亞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2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本院卷第92頁暨反面),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鍾素鳳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