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79號原告 張金火 被告 張正和
張淑娟 張昌羲 張美雪 張素霞 張茂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與被告公同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建物5筆及坐落新北市○○區○○段○○○號之建物17筆(建物門牌及建號詳如原證1)計22筆建物(下稱系爭22筆建物)予以判決分割,依各共有人各7分之1之比例予以分配,並將其中建號213、215、247、248號等之4筆建物分配予原告,經本院發函命原告補正系爭22筆建物之個別最新市價,原告於民國
106年8月11日函覆並未陳報個別建物之最新市價相關資料,故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22筆建物附近市價,2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1樓部分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萬8,000元,2樓部分約為每平方公尺10萬1,000元,3樓部分約為每平方公尺9萬6,000元,4樓部分約為每平方公尺7萬6,000元,5樓部分約為每平方公尺10萬1,5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7萬2,078元【計算式:(73.65㎡+98.67㎡)×118,000元+(108.10㎡+98.67㎡+98.67㎡+98.67㎡+101.82㎡)×101,000元+(108.10㎡+98.67㎡+98.67㎡+98.67㎡+101.82㎡)×96,000元+(108.10㎡+98.67㎡+98.67㎡+98.67㎡+101.82㎡)×76,000元+(108.10㎡+98.67㎡+98.67㎡+98.67㎡+101.82㎡)×101,500元=209,804,545元。209,804,545元×1/7=29,972,0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5,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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