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駿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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