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黃文榕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
零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