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晨翔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111年度金訴字第18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晨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晨翔(下稱上訴人)因本件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87號判決在案,並經本院於111年6月24日合法送達判決予上訴人。惟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未向臺北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而逕委任辯護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均未敘述任何具體上訴理由,嗣經本院以111年8月2日新院玉刑順111金訴187字第26760號函知被告應補正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