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176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7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13日送達;雖聲請人曾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然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9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03年8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許瑞助法官沈應南法官闕銘富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