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839號聲請人劉鴻(即 劉鑑祺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固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登載新聞紙,惟股票號碼係082-MX-0000000-0,新聞紙誤載為082-MX-0000000-,有民國104年2月9日青年日報存卷可徵,聲請人登載內容既有錯誤,即不生公示催告效果,依上開規定,應視回聲請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故其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2-MX-0000000-0│1│16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