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11號原告 陳世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美瓊 即 陳世錡 之.承人、 陳品霖 即陳世錡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零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