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王自軍 訴訟代理人 陳美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3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第3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第3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SX027545│股票│1│37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