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 楊月美 上列原告因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地價稅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誤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為被告,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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