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100號債權人甲○○
100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380,000元抑或為新臺幣600,000元?並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