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98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陳石煉 債務人 李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石煉邀李秀梅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8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並訂「房屋借款約定書」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陳石煉自民國96年5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經高雄地方法院96年執修字第102136號強制執行債務人陳石煉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在案,並於97年10月13日分配案款完畢,現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新臺幣443,760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