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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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陳義孟 法定代理人 陳慶東
沈格萍 附民原告 羅珮菁 法定代理人 羅青雲
范鳳嬌 附民被告 吳雁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上2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陳本良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