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樓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二三二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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