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屏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96年度訴字第709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刑法第17
4條第4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住宅未遂罪罪嫌重大,且依告訴人於警詢時陳稱:以前被告曾口頭恐嚇,並用加水的桶子約20公升,裝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汽油在家中,揚言放火燒房子等語,足見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本院認為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潘美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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