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上訴人 林文郁
林文化 林文苑 林文斾林 李招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被上訴人 李秀
李雅玲 李好欵 李素真 李福臨 林 李寶鳳 李漢 李石止 李玉弟 李素芬 李素芳 李進陽 李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零玖佰陸拾壹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面積:
248,516元/㎡×9.46㎡=2,350,9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