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收受贓物之罪,減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十二月間,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六五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一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