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盛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一)民國103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二)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並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646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前述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年3月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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