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128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凱銘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因聲請人民國109年3月26日聲請狀未附證物二文件)。
二、請提出張凱銘之法定代理人「 張景申 、 楊氏 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