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406號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經緝獲,並於民國96年3月5日入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現既已入所執行,則不問先前有無逃亡,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件已不得沒入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