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原告 陳錦文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 律師複代理人 王珽顥 律師被告 陳錦陽 被告 陳錦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有尚待查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