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0號聲請人 魏勝平 相對人 余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據號碼TS000000號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系爭本票,相對人余麗花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除駁回部分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30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86年7月30日│150,000元│86年10月30日│86年10月30日│JC123979││└──┴───────┴─────────┴───────┴───────┴───────┴───┘※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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