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759號債權人湖JI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富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文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文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許文昱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嘉義市○區○○里○○鄰○○街○○○巷○○號」或「桃園市○○區○○路○段○○巷○○號8樓」。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許文昱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