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張庭瑜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被告 張家銘
錢文生 曾正成 陳漳 聯 陳純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許博然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