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內關於「論處之罪及所宣告之刑」之「林淑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記載,應更正為「林淑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關於「論處之罪及所宣告之刑」有如主文所示誤,爰更正如本件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18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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