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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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銘隆輔佐人蔡嘉松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100年3月28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遠距勘驗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