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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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163號聲請人御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世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併請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經本院民國110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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