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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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4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育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330號),因被告前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9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育智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王育智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本院就監視錄影畫面截圖9張」、「告訴人 姬安 上在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急診病歷0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三、檢察官雖認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然檢察官就此僅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即前科表為證,本院參照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至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僅提供法官便於瞭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構成同一性或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認本件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被告確實有因上開前科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因此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但有關被告之前犯罪情況,本院仍於下列量刑中予以評價(詳後述)。
四、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然僅因細故而對告訴人不滿,即毆打告訴人成傷,兼衡被告於本案中表明有和解意願,但其與告訴人並未能於歷次調解程序均到庭,至最終未能達成和解,並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非重及犯罪後最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除以下引用部分外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1330號被告王育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育智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王育智於110年7月7日19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騎樓,因細故對於 姬安上 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故意,以徒手毆打姬安上之頭部,並以腳踢其腰部,經旁人勸阻始停止,致姬安上受有頭部外傷、胸壁及腰部挫傷之傷害,經姬安上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姬安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育智於警詢之供述:證明被告當時有用手推擠告訴人姬安上。
(二)告訴人姬安上於警詢之供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三)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
(四)現場照片:證明告訴人當時所在位置。
(五)監視錄影檔案光碟、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證明被告當時靠近告訴人所在位置與其發生肢體衝突,並經旁人拉開。
二、核被告王育智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檢察官江孟芝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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