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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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告 張齡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9,
965元,應繳裁判費60,3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9,8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