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0號受裁定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朱利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75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1,590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 林明雅 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 林茂生 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計算式:15,707,952元1/5=3,141,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然原告僅繳納6,610元,尚不足25,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表:被繼承人林茂生所遺之遺產【單位(新臺幣/元)】編號財產種類所在地或名稱財產數量持分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1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9,495.02㎡14661/450006,186,9552土地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280.30㎡全560,6003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180.52㎡4/1049,1014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182.58㎡4/10306,7345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92.78㎡4/10155,8706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84.18㎡1/2176,7787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86.05㎡全421,6458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8.63㎡1/41,6409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72.34㎡1/488,61710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934.99㎡4/10254,31711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1,005.57㎡4/101,689,35812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339.86㎡1/2713,70613土地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1,746.45㎡全3,318,25514房屋雲林縣○○鄉○○村○○000號之2全122,800稅籍編號:0000000000015房屋雲林縣○○鄉○○村○○000號(未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全137,600稅籍編號:0000000000016房屋雲林縣○○鄉○○村○○路000號(未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全1,294,100稅籍編號:0000000000017投資鴻廣服飾134,18218投資宜家居商行95,694合計15,707,952分割方式按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