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 施永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相對人之債權後,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址及最後住所地為台北市北投區,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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