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債權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鐘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伊 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鐘俊宏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
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㈡補債務人劉伊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提出建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街00000號)。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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