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美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訂購單所載,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30,480元,另依客戶繳款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已繳1,520元(計算式:頭款700+訂金570+價購250=1,520),則貴公司仍請求29,210元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吳美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