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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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正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0,782元│102年7月1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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