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6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郭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