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鳳嬌附表:
(一)債務人陳明地址即座落於二地(即有戶籍地址臺北縣○○鎮○○路○○○巷○○號5樓、通訊地址臺北市○○路209之
1號1樓)應陳明最可長期送達債務人之地址為何。
(二)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仁惠商行營業活動之證明文件(如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五年內之401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及五年內之403表格,若未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五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再若未報所得稅者,需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三)95年10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年何月何日起未能清償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四)債權人甲○○於何年何月何日提領新臺幣一百萬元之記錄與交付證明,並陳明債務人借一百萬後之用途為何?並提出借貸證明文件。若未清償,則現實際存有之債務金額為何?債務人已還款之證明及債權人甲○○身份證字號及其聯絡方式,並釋明甲○○與債務人之關係。
(五)台北縣○○鎮○○○段○○○○○○○○○號及北投子段0000-000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六)臺北縣○○鎮○○里○○路○○○巷○○號5樓之房屋所有權書狀。
(七)是否已與銀行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八)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債務人每月實際分擔房貸支出數額(並提出房貸繳息清單)、每年所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該房屋坪數範圍及其他居住人之工作及收入狀況。
(十)應受扶養親屬(即 簡子復 )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各為何?並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 簡仁惠 )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一)債務人與前配偶簡仁惠對應受扶養親屬(即簡子復)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離婚協議書。
(十二)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十三)債務人每日三餐及其他花費之計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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