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且查被告已於民國106年5月4日出境,迄今尚未返回臺灣,有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如不知被告國外之住居所,則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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