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49號聲請人APHAIMOOLTHIDARAT(中譯: 蔡佳虹 )上列聲請人APHAIMOOLTHIDARAT(中譯:蔡佳虹)因與相對人INTHA
PAWARET(中譯: 巴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APHAIMOOLTHIDARAT(中譯:蔡佳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票(票號:584536)票面金額欄「新台幣」以下之「外文文字」及其「譯文」,到院供查核。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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