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5號抗告人 劉怡絹 上列抗告人劉怡絹與聲請人 吳英蘭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49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之第一審裁定有所不服,依法本應為提起抗告,而抗告人誤為提出異議,則依前開條文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