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啟豪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啟豪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啟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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