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魏聰發 被告 王德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法官黃凡瑄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